Privacy或许应该被翻译成「个体权」而不是隐「私」

Privacy 是我们每天都碰到的一个词,但也是英语里没有被精确定义和系统分析的过的一个概念。

个体权的历史,被白人攀附上溯至古希腊亚里士多德,他老人家把人生分成两个空间,一个是公共空间 polis,本意是「大都市里的政治或者宗教核心街区」,另一个空间是 oikos,本意是「家」(有三层意思:家人/族,家产和家族产业,和宅子)。前者是「公共和庙堂生活」,后者是「私人和民事生活」。

光绪年间,北美的出版业发达,出现了八卦私人的yellow journalism产业,加上 Kodak Brownie (1884) 这种便携式相机普及,各种震惊体添油加醋的报纸头条搞得民生沸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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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以老美就立法细化(Warren and Brandeis, 1890),哪些「东西」是私人的,不应该被指责和打扰。但虚拟的事物算不算「东西」?根据英美的祖宗法有个「堡喻」判例传统,也就是说中世纪,有城堡的人才有私产,谁未经允许进堡就等于宣战;后来工业革命进步了,有个家就算一个「堡」,谁闯家谁就是贼;现在狗仔队满地走,所以干脆连一个实体的「堡」都不需要了。直接立法罗列一番哪些实体和虚拟的东西算 private property。但是 privacy 这个定义在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历史时期范围也是变化的。比如 William Prosser 1960就列举了4大privacy:

  1. Intrusion upon a person’s seclusion or solitude, or into his private affairs.
  2. Public disclosure of embarrassing private facts about an individual.
  3. Publicity placing one in a false light in the public eye.
  4. Appropriation of one’s likeness for the advantage of another (Prosser 1960, 389).

所以俺觉得,非实体的,信息层面上的Privacy应该被更好的翻译成:个体权。它是跟群体权相对而言的,是指每个个体用来自我行事、自我理解和自我表达的权力。

「隐私」这个翻译坏处在于,「私」在儒家文化圈里不是一个好词,「大公无私」是褒义,那么根据中国特色二极管逻辑,「私」必然就是坏事。

「隐私」如果翻译回英文,大概类似于 pose to hide egoism ?哈哈。

回过头,欧美还是有杠精反对 privacy 的。首先因为人身和财产是自古以来就被保护的权力(Thomson, 1975)。其次,隐私从经济上来说对整个社会不是最优的(Posner, 1981),甚至有人打拳,说女性的隐私保护实际上是男权用来控制女性的手段(MacKinnon, 1989)。哈哈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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